便攜式汽車衡的檢定結果有兩種:合格與不合格。
1.經過檢定合格的衡器會發放檢定證書,并蓋上合格印章或粘貼合格標簽;證書上需標明檢定日期和有效期限。對于禁止接觸的部件,應采取安全措施,例如加印封條或使用鉛封。使用中檢驗合格的衡器,其原有的檢定證書和印封應保持不變。
2.對檢定不合格的稱量器具會發放檢定結果通知書,并明確指出不合格的項目。這些不合格的稱量器具禁止銷售和使用;如果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稱量器具不合格,亦不得繼續使用。
合格的衡器應當頒發檢定證書,證書上需注明檢定日期和有效期限,并加蓋合格印章或貼上合格標志。對于禁止接觸的部件、可能影響衡器計量性能的元件,以及直接影響衡器數值的部分,應采取安全措施,如加蓋印章或鉛封。
檢定印和證書的使用旨在有效管理,確保衡器的量值準確可靠,防止其被欺詐性使用。一旦印封或鉛封被破壞,合格狀態即失效。
對檢定不合格的衡器,將發放不合格通知書,明確列出不合格的項目及檢定日期。這些不合格的衡器禁止出廠、銷售和使用。經過調試和修理后的衡器需按照后續檢定的相關規定重新進行檢定。
使用經過中檢的合格衡器,其原有的檢定證書及印章或鉛封應保持不變,允許繼續使用。
3.便攜式汽車衡的檢測周期為一年。
便攜式汽車衡的檢定周期通常為一年,正常情況下這個周期就是一年。執行計量檢定的技術機構會綜合考慮衡器的使用條件、使用頻率以及以往的檢定情況來決定檢定周期。對于使用頻率較高的便攜式汽車衡,可以縮短檢定周期;而對于連續兩個周期檢定不合格、經常超差或者頻繁出現故障的衡器,根據相關技術規范,可以適當將檢定周期縮短為半年。縮短檢定周期的決定需向上級計量行政部門備案,并經過審查認可后才能實施。